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鹰)市监(食)罚催〔2017〕37号
詹金华(鹰潭市信江新区欧忆锋土特产店):
本局于2017年10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鹰)市监(食)罚决〔2017〕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9元;2、罚款:2000元;共计罚没款2040.9元。并要求你公司于2017年11月11日前到工商银行月湖支行缴纳罚没款。
由于你公司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罚没款及加处罚款4040.9元上缴到鹰潭市财政局专户,你单位提供的手机号码为1366xxx0923,请按照该手机号码收到的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项随机缴款码上面的信息进行缴纳。逾期不履行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连君、赖辉
联系电话 :0701-7112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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