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贵溪市个注决字(2018)第004号
当事人:黄国太等382户(名单附后)
经查,当事人在本局办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六个月以上,逾期或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经本局2018年6月14日催告后,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此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关规定,按照《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指导意见》,现决定注销当事人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同时作废。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本局联系人:姜晓燕 联系电话:13870120518
贵溪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下一主题:鹰潭市月湖区莱卡造型店遗失《营业执照》 | 上一主题:贵溪市个注决字(2018)第003号 |